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2年度,271號
SCDV,112,司繼,271,2023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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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271號
聲 請 人 新竹市東區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區長凃東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胡茂金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主文二至七之事項,逾 期不為補正,本院即駁回本件聲請。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三、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聲請狀應蓋用聲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之用印。
四、被繼承人胡茂金之繼承系統表(需記載第一至第四順位繼承 人姓名、存歿)及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已死 亡者則應提出載有死亡登記之除戶戶籍謄本)。五、釋明被繼承人胡茂金之遺產狀況及有何遺產或債務須處理, 併提出相關資料。
六、陳報聲請人與被繼承人胡茂金遺產間有何法律上利害關係而 需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併提出證明文件。
七、陳報有無適合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之人選(如地政士、律師 ,並提出其證照、學經歷證明文件)及其親簽願任遺產管理 人之同意書。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 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 ,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 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 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為民法第11 77條、第1178條第2項所明定。又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 選任遺產管理人時,其聲請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並附具證明 文件:㈠聲請人。㈡被繼承人之姓名、最後住所、死亡之年月 日時及地點。㈢聲請之事由。㈣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時,其法 律上利害關係之事由,家事事件法第136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末 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30條 之1、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選任遺產管理人欠缺上述之程式與要件,爰依家事事件



法第97條準用前開規定,爰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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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