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2年度,218號
SCDV,112,司繼,218,2023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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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黃建智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黃潤金死亡,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被繼承黃潤金(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竹縣○○鎮○○街00巷0
號)於112年1月9日死亡,聲請人即繼承黃建智住址:新
竹縣○○鎮○○里○○街000巷0號)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
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黃潤金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
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
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前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繼承人應向法院陳報
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該六個月期間,如有必
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四、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黃潤金遺產負擔。
六、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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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