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522號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葉亭芸即葉玉晴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663,061元,及自民國111年10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65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111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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