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424號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沈欣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陸佰參拾肆元,及自 民國98年06月2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按年息20%,及104年9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沈欣慧於民國92年11月07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 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 清償,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 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 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 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 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 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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