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242號
債 權 人 新竹縣竹北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楷棟
債 務 人 周志興
周庭妤
一、債務人周志興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460,242元,及自民國1
12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91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債權人對債務
人周志興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周庭妤負清
償責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
送達地址,請債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
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
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
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
快速合法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