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1號
聲 請 人 李旻黛即台灣耶馬都惠須龍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台灣耶馬都惠須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因相對人清算完結,聲請指定簿冊管理人,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指定李旻黛(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竹縣○○鎮○○○00號之15)為台灣耶馬都惠須龍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台灣耶馬都惠須龍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灣耶馬都惠須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台灣耶馬都惠須龍公司)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已清算完結 ,於112年1月5日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爰依公司法第332條 規定請求指定李旻黛為台灣耶馬都惠須龍公司之各項簿冊、 文件保存人等語,並提出台灣耶馬都惠須龍公司各項簿冊及 文件保存清冊、股東同意書及中文節譯本、簿冊保管人同意 書、簿冊保管人身分證明文件為證。
二、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 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 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台灣耶馬都惠須龍公司之清算人,該公司業 已清算完結,由本院於112年1月5日准予備查在案,經依職 權調閱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194號清算完結事件卷宗審認無 訛。是以,聲請人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台灣耶馬 都惠須龍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爰指定願擔 任該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人之李旻黛為台灣耶馬都惠須 龍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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