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4號
聲 請 人 劉玉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劉順興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劉順興(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號,失蹤前設籍:新竹縣○○鎮○○路○○○號)為宣
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陸個
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
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家 事法 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溫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