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2年度,4號
SCDV,112,亡,4,2023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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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4號
聲 請 人 劉玉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劉順興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劉順興(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號失蹤設籍新竹縣○○鎮○○路○○○號)為宣
告死亡之公示催告。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陸個
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
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家 事法 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書 記 官 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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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