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簡字第561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陳聖文
被 告 魯文義
謝琮閔
彭冠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17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中關於「被告魯文藝」記載,應更正為「魯文義」。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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