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1年度,11號
SCDV,111,司執消債清,11,20230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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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謝筑柚
代 理 人 曾允斌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建富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鄭穎聰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 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 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 有本院111年4月7日111年度消債清字第4號民事裁定附卷足 憑。經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產,爰斟酌本事件之 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又本院已於 112年1月3日以新院玉民寶111司執消債清11字第000084號函 通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 面,本件除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 應調查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兩年內財產移轉之紀錄,是否有 將財產移轉予配偶、子女、父母等親密關係之人外,並無債 權人對於附表所示之處分方法為不同意之意思表示。而查債



務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兩年除車牌號碼0000-00號 汽車外,別無其他財產等情,有債務人109年度、110年度稅 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卷明細表在卷可稽,足徵債務人於本 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兩年並無任何財產可移轉予他人,並 無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述情形,爰以本 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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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