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2年度,140號
SCDM,112,訴,140,2023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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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華進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 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榮賓
法 官 王子謙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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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