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153號
SCDM,112,聲,153,2023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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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贊欽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贊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贊欽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業於民國110年8月11日假釋出監 。又假釋後更定刑期,報經法務部後於112年2月6日認仍符 合假釋要件,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等語。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 明文。而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 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後於110年8月11日出監, 復因受刑人假釋後更定刑期,經法務部重新核准假釋在案, 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2年2月6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201450521 號函及所檢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各1份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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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