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117號
SCDM,112,聲,117,2023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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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定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犯妨害秩序等案件,先後 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 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 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妨害秩序 妨害秩序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1罪 有期徒刑3月4罪 有期徒刑6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4月11日 110年10月3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 109年度偵字第11886號等 新竹地檢 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8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800號 111年度訴字第493號 判決日期 111年4月27日 111年9月1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800號 111年度訴字第493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5月30日 111年10月11日 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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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