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秩字,112年度,9號
SCDM,112,竹秩,9,2023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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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112年度竹秩字第9號
移送機關 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移送莊承叡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
2年2月1日以竹市警一分社維字第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承叡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處罰鍰新臺幣1萬元。
扣案類似真槍之玩具槍1支,沒入之。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上列被移送莊承叡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 為:
(一)時間:民國112年1月22日15時48分許。(二)地點:新竹市中央路一帶。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 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莊承叡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高睿煜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北門派出所110報案紀錄單、採證照片及 監視器照片。
(四)扣案之玩具槍1把。
三、按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 維護法第65條第3款定有明文。查扣案之玩具槍1支,外觀類 似真槍,有上揭扣案之槍枝照片在卷可稽,又被移送人無正 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1支,僅因在車流中塞車一時 心情不佳,於公眾往來之道路上,行車間不斷鳴按喇叭且搖 下車窗並刻意露出手持該玩具槍之行為,足使其他人見狀均 會感到害怕,影響用路人安全而有危害安全之虞。是被移送 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之規定,應予 以裁罰。
四、爰審酌被移送人所為已影響公共秩序,危害社會安寧,暨被 移送人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違序動機、手段、過程、情節 、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裁罰。
五、扣案類似真槍之玩具槍1支,為被移送人所有,且係供其為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等情,業據其於警詢中供 承在卷,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之規定,併予宣 告沒入。
六、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馮俊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彭筠凱
附錄本案處罰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8千元以下罰鍰: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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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