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2年度,176號
SCDM,112,易,176,2023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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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17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冠伶



陳冠宇



吳庭愷



羅盛宏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路春鴻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
5115號、111年度偵字第174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冠伶陳冠宇吳庭愷羅盛宏各自 基於妨害名譽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在不詳地點,使 用設備連接網際網路,分別以社群軟體臉書(下稱臉書)暱 稱「Ling Liu」、「陳冠宇」、「吳庭愷」、「羅盛宏」在 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如附表所示之臉書,張貼如附表所 示文字內容,辱罵告訴人林于瑞,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形象及 社會評價,足生損害於告訴人之名譽,因認被告等4人分別 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 重誹謗等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三、本件被告等4人經檢察官起訴之罪名分別係刑法第309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等罪嫌,



依同法第314條前段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 本院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對被告等4人之告訴,有告訴人之 函文在卷可稽(院卷第33-35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建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慧儀

附表:
編號 行為人 時間 妨害名譽內容 備註 1 劉冠伶 111年7月30日 出門幽會偷男人...,嘴硬超級不要臉...,被幹爛的林于瑞說謊的真漂亮 刑法第310條第2項 2 陳冠宇 111年7月30日 你又不是白紙一張,裝什麼清高可憐冰清玉潔,精神不正常又沒家教,...,于瑞是誰?偷客兄的破女人阿和哥娶到林*于*瑞真倒霉出門偷吃開房間...,虧你長的算漂亮,嘴巴心思這麼心機?廚餘的破魚...,認識你覺得妳很好,結果..幹壞事。...我們學妳死不承認..呵 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310條第2項 3 吳庭愷 111年7月30日 你又不是白紙一張,裝什麼清高可憐冰清玉潔,精神不正常又沒家教,...,林于瑞我跟你不熟也認為你很好結果被男人弄的真髒,聽說你半夜出門過,行為不正常還找理由瞎掰。 刑法第310條第2項 4 羅盛宏 111年7月30日 半夜出門找男人草莓就是...,管你什麼死人骨頭,半夜出門騙腦公就是大錯特錯不要臉!!看八掛聊是非礙到誰?我們沒有指林名于到姓瑞 刑法第310條第2項 5 劉冠伶 111年11月7日 栽贓妳跟妳朋友偷吃怎麼了?誰叫你們自己不管好老公跟你們姐夫亂來,...,但妳半夜出門是事實,有沒有開房間開趴就不知道了,...,寂寞難耐,需要背著老公去找男人。...,你妹妹真的很破對吧! 刑法第310條第2項 6 劉冠伶 111年11月8日 Maggie Lin你妹于瑞珍是狗吠良心,告了也是說嘴一輩子的紅杏出牆 刑法第309條第1項 7 劉冠伶 111年11月8日 孩子的媽林×瑞孬種 刑法第309條第1項 8 劉冠伶 111年11月11日 破麻的于,瑞.告死我啊! 刑法第309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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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