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2年度,11號
SCDM,112,單聲沒,11,2023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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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沐軒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112號,偵查案
號:110年度毒偵字第3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刑法第2條第2項明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 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乃係根基於沒收為刑法所定刑罰及 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而非刑罰(從刑) ,是關於沒收一律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 題。再者,刑法第11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 、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 規定者,不在此限」,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嗣於民國109年1月15日修正部分文字公布為:「查獲之 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並於 110年5月1日施行,則本於特別法優先普通法原則,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前揭修正後規定相對於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自 屬「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而應優先適用,是就查獲之第一 級、第二級毒品部分,自應適用修正後即現行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之特別規定。
二、又甲基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而屬違禁物;再者,供犯罪 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 得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 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 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三、聲請意旨略以:新竹市警察局警員於110年2月4日20時55分 許,在被告何沐軒位於新竹市○區○○街00○0號之住處,查獲 被告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嫌,並扣得第二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總驗餘淨重1.152公克)、吸食器3



組、玻璃球8個、電子磅秤2台等物。其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 罪嫌部分,因被告觀察、勒戒釋放後,業經臺灣新竹地方 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毒偵緝字第26 號、110年度毒偵字第3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 在卷可稽,惟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包,屬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品,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 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3月26日出具之 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實驗分析編號:DAA4569號至DAA4 571號)各1份在卷可稽;又扣案之吸食器3組、玻璃球8個、 電子磅秤2台為被告所有犯罪所用之物,爰各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 及第40條第2項、第3項規定,分別聲請宣告沒收銷燬及沒收 等語。
四、經查:
被告前於109年4月7日16時許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1次之犯行,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33號裁定令入勒 戒處所觀察、勒戒,於110年8月12日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 勒戒,嗣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110年9月28日執 行完畢釋放出所,且其於110年2月4日1、2時許非法施用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均經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 0年度毒偵緝字第26號、110年度毒偵字第318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等情,有上開新竹地檢署檢察官起訴處分書及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見本院112年度單聲沒字第 11號卷【下稱單禁沒卷】第9頁至第21頁、第23頁至第24頁 )在卷足稽,是該等事實應堪以認定。
 ㈡再者,被告於上開110年2月4日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中, 於110年2月4日20時55分許在新竹市○區○○街00○0號2樓,為 警在該房間內、被告身上查扣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物等情 ,業經被告供承在卷(見新竹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318號 卷【下稱毒偵318號卷】第15頁至第23頁、第148頁),核與 在場見聞之證人林家國張詩寒張華進、劉洧景於警詢時 之證述(見毒偵318號卷第25頁至第29頁、第31頁至第35頁 、第37頁至第41頁、第43頁至第47頁)大致相符,且有警員 吳裕興110年2月5日職務報告、新竹市警察局保安警察隊搜 索扣押筆錄影本、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現場暨扣案物、 扣案毒品秤重、初驗照片18張(見毒偵318號卷第9頁、第57 頁至第61頁、第63頁、第67頁至第83頁)存卷足考。 ㈢而上開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經送請台灣尖端先進 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以氣相層析質譜 儀(GC/MS)進行鑑驗,鑑定結果略以:實驗分析編號DAA



4569號至DAA4571號之白色透明結晶3包,驗前淨重、使用量 、驗餘淨重均如附表編號1至3鑑定結果欄所示,定性檢驗結 果均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節,此有該公司毒品原物 鑑定實驗室報告日期110年3月26日(實驗分析編號:DAA4 569號至DAA4571號)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各1份(見新竹 地檢署110年度毒偵緝字第26號卷【下稱毒偵緝26號卷】第6 5頁至第67頁)在卷可稽,是該扣案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法 律上禁止持有之違禁物無訛。
 ㈣衡以前揭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業 據被告自承在卷(見毒偵318號卷第15頁至第23頁、第148頁 ),且該等扣案物之查扣時間,與被告前揭於110年2月4日1 、2時許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行為時間緊密,應與該次施用 第二級毒品犯行具有關聯性,又被告持有上開扣案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確未經檢察官另行偵查、起訴,有其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見單禁沒卷第9頁至第21 頁)附卷憑參,則揆諸前揭法文見解,自不問該屬於犯罪行 為人與否,應連同附著毒品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均依修正 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之,另就扣案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物,既無刑法第38條之 2第2項得不予宣告沒收之情形,同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 定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 上開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物,並聲請宣告沒收附表編 號4、5所示之物,均洵屬有據,均應予准許。至取樣鑑驗部 分,既已鑑析用罄,業已銷燬,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 附此敘明。
 ㈤至其同案為警查扣之附表編號6所示之物,被告未曾表示為其 施用毒品之器具,是被告前揭各該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是否 確有使用上開扣案物,確屬不明,且亦未經鑑驗證明其上有 殘留毒品成分之證據,故均難認係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而 應宣告沒收銷燬或沒收,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尚非有據,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妙如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及數量 鑑驗結果 備註 1 白色透明結晶1包暨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 ①實驗分析編號:DAA4569號。 ②驗前淨重:0.707公克, 使 用 量:0.004公克,  驗餘淨重:0.703公克。 ③定性檢驗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①110年2月4日20時55分許,在新竹市○區○○街00○0號2樓,為警在該房間內查扣。 ②保管字號:新竹地檢署110年度安字第204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緝26號卷第64頁。 2 白色透明結晶1包暨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 ①實驗分析編號:DAA4570號。 ②驗前淨重:0.156公克, 使 用 量:0.004公克,  驗餘淨重:0.152公克。 ③定性檢驗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①110年2月4日20時55分許,在新竹市○區○○街00○0號2樓,為警在被告身上查扣。 ②保管字號:新竹地檢署110年度安字第204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緝26號卷第64頁。 3 白色透明結晶1包暨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 ①實驗分析編號:DAA4571號。 ②驗前淨重:0.303公克, 使 用 量:0.006公克,  驗餘淨重:0.297公克。 ③定性檢驗結果: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①110年2月4日20時55分許,在新竹市○區○○街00○0號2樓,為警在被告身上查扣。 ②保管字號:新竹地檢署110年度安字第204號,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緝26號卷第64頁。 4 吸食器3組。 略。 ①110年2月4日20時55分許,在新竹市○區○○街00○0號2樓,為警在該房間內查扣。 ②保管字號:新竹地檢署110年度保字第673號編號2,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緝26號卷第63頁。 5 玻璃球8個 略。 ①110年2月4日20時55分許,在新竹市○區○○街00○0號2樓,為警在該房間內查扣。 ②保管字號:新竹地檢署110年度保字第673號編號3,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緝26號卷第63頁。 6 電子磅秤2台 略。 ①110年2月4日20時55分許,在新竹市○區○○街00○0號2樓,為警在該房間內查扣。 ②保管字號:新竹地檢署110年度保字第673號編號1,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緝26號卷第6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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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