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20號
SCDM,112,單禁沒,20,2023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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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黎柏亨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173公克)暨其包裝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黎柏亨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 第67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至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1包(驗餘淨重0.173公克),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 等語。
二、按持有第一、二級毒品係分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 1項、第2項之罪,是第一、二級毒品,自屬違禁物;次按違 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查 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被告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 年度毒聲字第4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因無繼續施用毒品之 傾向,於民國111年1月11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新竹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67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至於扣案物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173 公克)等情,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 物鑑定分析報告在卷可查。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 留之毒品均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 ,均沒收銷燬之;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 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沛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欣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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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