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1161號
SCDM,111,附民,1161,2023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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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161號
原 告 慈玄濟世靈修中心游繡華

訴訟代理人 林文淵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李重威
呂錦祥
李翠真
吳晅菱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盧德聲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呂錦祥被訴本院111年度易字第326號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且原告主張李翠真吳晅菱李重威
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潘韋廷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胡家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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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