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161號原 告 慈玄濟世靈修中心即游繡華訴訟代理人 林文淵律師(兼送達代收人)被 告 李重威 呂錦祥 李翠真 吳晅菱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宋重和律師 盧德聲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呂錦祥被訴本院111年度易字第326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且原告主張李翠真、吳晅菱、李重威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潘韋廷 法 官 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胡家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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