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58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文坤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緝字第1020號、第1021號、第1022號、第1023號),及移送
併案審理(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4045號、第4046
號、第4047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40170號、臺
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495號),被告於本院審理程
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
,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
行簡式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文坤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陳文坤可預見將自己金融帳戶資料提供他人使用,依一般社 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可能幫助不法犯罪集團掩飾、隱匿詐欺 或財產犯罪所得之財物,致使被害人及警方追查無門,竟仍 基於幫助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去向及幫助詐欺取財之 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7月5日前某日,將其所有之國泰世 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網路 銀行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嗣上開詐 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與其所屬之詐欺集團成 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 聯絡,以上述金融帳戶為工具,分別向如附表所列之人實施如 附表所示詐術,致渠等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 將款項匯入陳文坤上述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旋遭該詐欺集 團成員匯出及提領一空,而以此方式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 所在、去向。
二、本案犯罪之證據,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一所示 )及移送併辦意旨書之記載(如附件二、三、四所示)外, 另更正及補充如下:
㈠如附件一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欄:編號㈡「曾駿『杰』」之記載,應更正為「曾駿『傑』」。 ㈡如附件二併辦意旨書二、證據清單欄㈤告訴人洪慧娟提出之 「轉帳交易明細表影本」應予刪除。
㈢應補充「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年4月8日國世 存匯作業字第1110055354號函文1份(新北地檢偵字第3518 號卷第50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1 年11月18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10204051號函暨被告國泰世 華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各1份(本院卷第85至109頁)」、 「被告陳文坤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之自白(本院卷第19 7、201至202頁)」。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陳文坤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違反洗錢防 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㈡又被告以一幫助行為,而幫助該詐欺集團成員分別向告訴人 及被害人共17人詐欺取財既遂並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係以一 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 定從一重以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
㈢至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緝字第4045號、第 4046號、第4047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 偵字第40170號、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緝 字第495號移送併案審理部分,經核與本件臺灣新竹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緝字第1020號、第1021號、第1022 號、第1023號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為想像競合犯關係, 為裁判上一罪,具有同一案件之關係,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署111年10月26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12月20日、臺 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1年12月14日移送併辦意旨書及各該偵 查卷宗可參,本院併予審酌如上。
㈣被告係幫助犯一般洗錢罪,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 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洗錢犯罪(本院卷 第197、201至202頁),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 輕其刑,並依刑法第70條規定遞減之。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提供本案金融帳戶資料 供詐欺集團充為詐欺犯罪之用,助長詐欺集團犯罪之橫行, 破壞社會治安及金融交易秩序,使從事詐欺犯罪之人藉此輕 易於詐騙後取得財物,並得以製造金流斷點,導致檢警難以 追查,所為實有不該,惟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雖 與被害人張羽茜調解成立,惟並未完全履行調解筆錄內容, 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2份可佐,且尚未與其餘共計16位被害
人和解或賠償以降低其等損失金額,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 、手段、本件被害人之受損金額,暨被告自述高中肄業之教 育程度,目前做臨時工,家庭經濟狀況貧窮(本院卷第203 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被告固有提供本案金融帳戶資料供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之 犯行,惟卷內尚乏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就此獲有報酬之情,自 無從遽認被告有何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爰不予諭知沒收或 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許大偉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偉、劉文婷、黃智勇移送併案審理,檢察官陳郁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 表
編號 告訴人或 被害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備註 1 告訴人 陳奕安 110年7月5日下午3點30分許,在臺南市○○區○○街00○0號住處,遭到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FB社團「PT同學會」吸引成員上網操作期貨,復LINE暱稱「岳庭」向其佯稱:「至『ELpari Markets網站』開戶、操作期貨,匯款指定帳戶,即可獲利」云云,致陳奕安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7月6日18時26分許 39,000元 上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臺灣新竹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 111年度偵緝字第1020、1021、1022、1023號起訴書 2 告訴人 蔡東翰 於110年6月29日下午3點42紛,在臺中市某處,遭到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FB社團「PT同學會」吸引成員上網投資外幣,LINE暱稱「宥廷 SAM」、「Ricky Lee」佯稱:「至『ELpari Markets網站』註冊後,匯款至指定帳戶(儲值)即可獲利」云云,致蔡東翰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7月6日18時33分許 12,000元 同上 同上 3 告訴人 陳芳怡 於110年7月7日,在臺南市東區裕農路之住處,遭到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FB廣告吸引會員投資,便加入LINE暱稱「Allan.Chen(財經總導)」、「入資專員」為好友,對其佯稱:「投資至指定帳戶(完成NISA交易),即可獲利」云云,致陳芳怡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7月6日13時20分許 50,000元 同上 同上 4 告訴人 曾駿傑 (起訴書誤載為「曾駿杰」,應予更正)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24日11時30分許以youtube投資廣告「NISA投資理財」網站,吸引曾駿傑點選「加入LINE開啟持續的額外收入」,復加入LINE群組「巔峰再起Back To Top」,詐欺集團成員透過LINE對其佯稱:「按照其指示匯款投資乙太幣,即可獲利」云云,致曾駿傑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7月6日13時31分許 20,000元 同上 同上 110年7月6日13時36分許 10,000元 110年7月6日13時45分許 20,000元 5 告訴人 陳柔茜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20日以APP廣告吸引陳柔茜加入LINE官方帳號「未來趨勢Future trend」,復加入LINE暱稱「芯瑜Xin yu總指導」、「bubu指導員」為好友,對其佯稱:「投資至指定帳戶(完成下注),壓中即可獲利」云云,致陳柔茜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7月6日13時49分許 300,000元 同上 同上 6 告訴人 曹詠瀚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1日某時許以LINE暱稱「芯瑜」對其佯稱:「加入BTC專業策略分析群之LINE群組,跟著群組投資『ELpariMarkets網站』,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獲利」云云,致曹詠瀚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7月6日14時24分許 10,000元 同上 同上 7 告訴人 林君豪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6日15時30分許以youtube投資廣告「NSX」網站,號稱可以投資外匯交易,吸引林君豪加入LINE群組「新視界New Vision」,復以LINE暱稱「7 QI」對其佯稱:「跟著『總指導員林國昌』的指示下單,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獲利」云云,致林君豪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7月6日15時30分許 40,000元 同上 同上 8 告訴人 吳雅婷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6日20時許以FB「陳庭涵 」介紹吳雅婷加入LINE好友後,向其介紹LINE群組「NSX Agent Query」網站,復LINE暱稱「李建成」之投資指導員對其佯稱:「跟著指示下單,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獲利」云云,致吳雅婷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7月6日20時3分許 10,000元 同上 同上 110年7月6日20時48分許 16,000元 9 告訴人 林銘祥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2日以youtube投資廣告「每日現賺現領3千」吸引林銘祥點下瞭解詳情後,出現LINE暱稱「入資專員」、號稱團隊指導員「筑蓉」對其佯稱:「跟著老師匯款(入資)至指定帳戶(下注),即可獲利」云云,致林銘祥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7月6日20時32分許 30,000元 同上 同上 110年7月6日20時34分許 30,000元 110年7月6日20時35分許 30,000元 110年7月6日20時37分許 10,000元 10 告訴人 江驊欣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13日以交友軟體探探向江驊欣介紹LINE暱稱「浩浩」、號稱理財課程老師「李銘哲」、「BitoMax幣托中文客服」,向其佯稱:「於投資網站『BitoEXS』註冊會員、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可獲利」云云,致江驊欣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7月6日22時2分許 30,000元 同上 同上 11 告訴人 林意芳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12日以LINE暱稱「浩浩」、號稱理財課程老師「李銘哲」、「BitoMax幣托中文客服」,對其佯稱:「於投資網站『BitoEXS』註冊會員,並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林意芳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7月6日19時32分許 30,000元 同上 同上 12 告訴人 黃御慈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10日透過交友軟體tinder與LINE暱稱「羅建漢」、「客服小幫手」聯絡黃御瓷,對其佯稱:「加入『JFBBI投資平台』投資加密貨幣交易,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獲利」云云,致黃御慈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7月5日22時21分許 30,000元 同上 同上 110年7月5日22時21分許 30,000元 110年7月5日22時22分許 30,000元 110年7月5日22時28分許 10,000元 13 告訴人 張羽茜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6日16時29分前之某時許,在社交軟體INSTAGRAM刊登投資廣告,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紫涵」向張羽茜佯稱:使用網站投資虛擬貨幣以獲利云云,致張羽茜誤信為真,爰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6日16時29分許 10,000元 同上 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 111年度偵緝字第4045、4046、4047號併辦意旨書 14 告訴人 游婷雅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1日23時5分許,以社交軟體臉書暱稱「林潔」與游婷雅聯繫,後以通訊軟體LINE向游婷雅佯稱:至「先進智慧投資助理」網站,依其指示操盤即可獲利云云,致游婷雅誤信為真,爰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5日22時3分許 50,000元 同上 同上 110年7月6日21時41分許 30,000元 15 告訴人 洪慧娟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3月之某日,在社交軟體臉書刊登「CMI全球創投先鋒技術平台」之廣告,並向洪慧娟佯稱:依指示進入該網站投資以獲利云云,致洪慧娟誤信為真,爰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6日19時23分許 50,000元 同上 同上 110年7月6日19時24分許 30,000元 110年7月6日19時25分許 50,000元 110年7月6日19時26分許 50,000元 16 被害人 葉亭讌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7月1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葉亭讌佯稱加入「ELpariMarkets網站」投資外幣即可獲利云云,致葉亭讌誤信為真,爰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6日晚間9時28分許 46,000元 同上 臺灣臺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 111年度偵字第40170號併辦意旨書 17 告訴人 蘇慧璇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0年6月6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綸」向蘇慧璇佯稱加入「理財魔方投顧網站」投資即可獲利云云,致蘇慧璇誤信為真,爰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6日16時23分許 100,000 元 同上 臺灣苗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 111年度偵緝字第495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附件一】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緝字第1020號
第1021號
第1022號
第1023號
被 告 陳文坤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陳文坤可預見將帳戶提供不相識之人使用,可能幫助犯罪集團 詐取財物及洗錢,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幫助 洗錢之犯意,於民國110年7月5日前某日,將其所有之國泰世 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網路 銀行密碼,提供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嗣該詐騙 集團成員收受帳戶資料後,即於附表所示詐欺時間及方式, 詐騙附表所示之人,致渠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 ,將款項匯入附表所示帳戶內,旋遭該詐騙集團成員提領一 空。
二、案經陳奕安、蔡東翰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陳芳 怡、曾駿杰、陳柔茜、曹詠瀚、林君豪、吳雅婷、林銘祥、 江驊欣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林意芳訴由苗栗縣 警察局通霄分局、黃御慈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報 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一) 被告陳文坤於偵查中之供述。 坦承先依照詐欺集團成員指示申辦國泰世華銀行帳戶網路銀行帳戶、密碼,再以每日1萬元代價在新北市蘆洲區某處當面交付上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予詐欺集團成員,復以通訊軟體微信告知詐欺集團成員上開帳戶提款卡及網路銀行密碼,惟辯稱並沒有獲得約定之租金等語。 (二) 1、告訴人陳奕安、蔡東翰、陳芳怡、曾駿杰、陳柔茜、曹詠瀚、林君豪、吳雅婷、林銘祥、江驊欣、林意芳、黃御慈(下簡稱告訴人陳奕安等人)於警詢時之指述。 2、告訴人陳奕安等人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3、告訴人陳奕安等人與詐騙集團成員之手機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網路銀行匯款紀錄、ATM交易明細表、銀行臨櫃匯出匯款申請書影本等。 證明告訴人陳奕安等人遭上開詐欺集團成員以前揭方式施用詐術,陷於錯誤而分別轉帳前揭金額之款項至被告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之事實。 (三) 被告陳文坤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及帳戶交易明細查詢結果。 證明告訴人陳奕安等人遭不詳詐騙集團詐欺後,其中數筆匯款至被告國泰世華銀行帳號內之事實。 二、核被告陳文坤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違反洗錢防制 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及刑法第3 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被告以一提 供帳戶之行為,同時涉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 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9 日 檢 察 官 許大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陳昭儒附 表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案號 1 陳奕安 110年7月5日下午3點30分許,在臺南市○○區○○街00○0號住處,遭到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FB社團「PT同學會」吸引成員上網操作期貨,復LINE暱稱「岳庭」向其佯稱:「至『ELpari Markets網站』開戶、操作期貨,匯款指定帳戶,即可獲利」云云,致陳奕安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7月6日18時26分許 3萬 9,000元 111偵緝字第1020號 2 蔡東翰 於110年6月29日下午3點42紛,在臺中市某處,遭到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FB社團「PT同學會」吸引成員上網投資外幣,LINE暱稱「宥廷 SAM」、「Ricky Lee」佯稱:「至『ELpari Markets網站』註冊後,匯款至指定帳戶(儲值)即可獲利」云云,致蔡東翰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7月6日18時33分許 1萬 2,000元 111偵緝字第1020號 3 陳芳怡 10年7月6日,在臺南市東區裕農路之住處,遭到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FB廣告吸引會員投資,便加入LINE暱稱「Allan.Chen( 財經總導)」、「入資專員」為好友,對其佯稱:「投資至指定帳戶(完成NISA交易),即可獲利」云云,致陳芳怡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7月6日13時20分許 5萬元 111偵緝字第1021號 4 曾駿杰 110年6月24日11時30分許,以youtube投資廣告「NISA投資理財」網站,吸引曾駿杰點選「加入LINE開啟持續的額外收入」,復加入LINE群組「巔峰再起Back To Top」,詐騙集團成員透過LINE對其佯稱:「按照其指示匯款投資乙太幣,即可獲利」云云,致曾駿杰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7月6日13時31分許 2萬元 111偵緝字第1021號 110年7月6日13時36分許 1萬元 110年7月6日13時45分許 2萬元 5 陳柔茜 110年6月20日,詐騙集團不詳成員以APP廣告吸引陳柔茜加入LINE官方帳號「未來趨勢Future trend」,復加入LINE暱稱「芯瑜Xin yu總指導」、「bubu指導員」為好友,對其佯稱:「投資至指定帳戶(完成下注),壓中即可獲利」云云,致陳柔茜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7月6日13時49分許 30萬元 111偵緝字第1021號 6 曹詠瀚 110年7月1日某時許,LINE暱稱「芯瑜」對其佯稱:「加入BTC專業策略分析群之LINE群組,跟著群組投資『ELpariMarkets網站』,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獲利」云云,致曹詠瀚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7月6日14時24分許 1萬元 111偵緝字第1021號 7 林君豪 110年7月6日15時30分許,以youtube投資廣告「NSX」網站,號稱可以投資外匯交易,吸引林君豪加入LINE群組「新視界New Vision」,復LINE暱稱「7 QI」對其佯稱:「跟著『總指導員林國昌』的指示下單,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獲利」云云,致林君豪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7月6日15時30分許 4萬元 111偵緝字第1021號 8 吳雅婷 110年7月6日20時許,以FB「陳庭涵」介紹對方加入LINE好友後,介紹LINE群組「NSX Agent Query」網站,復LINE暱稱「李建成」之投資指導員對其佯稱:「跟著指示下單,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獲利」云云,致吳雅婷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7月6日20時3分許 1萬元 111偵緝字第1021號 110年7月6日20時48分許 1萬 6,000元 9 林銘祥 110年7月2日,以youtube投資廣告「每日現賺現領3千」吸引林銘祥點下瞭解詳情後,出現LINE暱稱「入資專員」、號稱團隊指導員「筑蓉」對其佯稱:「跟著老師匯款(入資)至指定帳戶(下注),即可獲利」云云,致林銘祥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7月6日20時32分許 3萬元 111偵緝字第1021號 110年7月6日20時34分許 3萬元 110年7月6日20時35分許 3萬元 110年7月6日20時37分許 1萬元 10 江驊欣 110年7月13日以交友軟體探探介紹LINE暱稱「浩浩」、號稱理財課程老師「李銘哲」、「BitoMax幣托中文客服」,向其佯稱:「於投資網站『BitoEXS』註冊會員、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可獲利」云云,致江驊欣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7月6日22時2分許 3萬元 111偵緝字第1021號 11 林意芳 110年7月12日以LINE暱稱「浩浩」、號稱理財課程老師「李銘哲」、「BitoMax幣托中文客服」,對其佯稱:「於投資網站『BitoEXS』註冊會員,並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投資獲利」云云,致林意芳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7月6日19時32分許 3萬元 111偵緝字第1022號 12 黃御慈 110年6月10日,透過交友軟體tinder與LINE暱稱「羅建漢」、「客服小幫手」聯絡,對其佯稱:「加入『JFBBI投資平台』投資加密貨幣交易,匯款至指定帳戶,即可獲利」云云,致黃御慈陷於錯誤而匯款。 110年7月5日22時21分許 3萬元 111偵緝字第1023號 110年7月5日22時21分許 3萬元 110年7月5日22時22分許 3萬元 110年7月5日22時28分許 1萬元
【附件二】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併辦意旨書
111年度偵緝字第4045號
第4046號
第4047號
被 告 陳文坤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認應移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併辦審理,茲將犯罪事實、證據、所犯法條及併辦理由敘述如下:
一、犯罪事實:陳文坤得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 碼交予他人使用,可能作為幫助詐欺集團收取不法所得之用 ,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基於掩飾、隱匿 特定犯罪所得本質、來源及去向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 年7月5日22時3分前某時許,在新北市蘆洲區某處,以每日 新臺幣(下同)1萬元之代價,將其所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帳戶)提款卡、密 碼,出租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以此方式幫助該詐欺集 團向他人詐取財物。嗣該詐欺集團取得上開國泰帳戶資料後 ,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 ,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人 ,致附表所示之人誤信為真,而依指示將附表所示款項匯至 指定附表所示人頭帳戶後,所匯入款項旋遭提領一空。嗣附 表所示之人察覺受騙,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案經張羽茜 、游婷雅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洪慧娟訴由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報告偵辦。
二、證據清單:
(一)被告陳文坤於偵查中之供述。
(二)告訴人張羽茜、游婷雅、洪慧娟於警詢時之指訴。(三)告訴人張羽茜提出之存摺影本、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 。
(四)告訴人游婷雅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表影本、網路轉帳交易明
細擷圖、通訊軟體MESSENGER及LINE對話紀錄擷圖。(五)告訴人洪慧娟提出之轉帳交易明細表影本、網路轉帳交易明 細擷圖。
(六)告訴人張羽茜、游婷雅、洪慧娟之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 機制通報單各1份。
(七)上開國泰帳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資料1份。三、核被告陳文坤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 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嫌,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 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嫌。被告以一行為同 時觸犯前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 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
四、併案理由:被告陳文坤前因詐欺等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緝字第1020號、第1021號、第1022 號、第1023號案件(下稱前案)提起公訴,現由貴院分案審 理中,此有前案起訴書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 經查,本件被告所提供之上開國泰帳戶,與被告於前案提供 之帳戶相同,僅被害人不同,核屬一行為侵害數法益之想像競合 犯關係,為裁判上一罪,自為前案起訴效力所及,自應移請 併案審理。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檢 察 官 黃 偉
附 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轉帳時間 (依詐騙帳戶交易明細所示) 人頭帳戶 詐騙金額 (依詐騙帳戶交易明細所示) 本署案號 1 張羽茜 (告訴)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6日16時29分前之某時許,在社交軟體INSTAGRAM刊登投資廣告,後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紫涵」向張羽茜佯稱:使用網站投資虛擬貨幣以獲利云云,致張羽茜誤信為真,爰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6日16時29分許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文坤) 1萬元 111年度偵緝字第4045號(111年度偵字第3518號) 2 游婷雅 (告訴)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日23時5分許,以社交軟體臉書暱稱「林潔」與游婷雅聯繫,後以通訊軟體LINE向游婷雅佯稱:至「先進智慧投資助理」網站,依其指示操盤即可獲利云云,致游婷雅誤信為真,爰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5日22時3分許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文坤) 5萬元 111年度偵緝字第4046號(111年度偵字第6230號) 110年7月6日21時41分許 3萬元 3 洪慧娟 (告訴) 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之某日,在社交軟體臉書刊登「CMI全球創投先鋒技術平台」之廣告,並向洪慧娟佯稱:依指示進入該網站投資以獲利云云,致洪慧娟誤信為真,爰依指示匯款右列款項至右列帳戶。 110年7月6日19時23分許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陳文坤) 5萬元 111年度偵緝字第4047號(111年度偵字第32191號) 110年7月6日19時24分許 3萬元 110年7月6日19時25分許 5萬元 110年7月6日19時26分許 5萬元
【附件三】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併辦意旨書
111年度偵字第40170號
被 告 陳文坤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認應移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併辦審理,茲將犯罪事實、證據、所犯法條及併辦理由敘述如下:
一、犯罪事實:陳文坤得預見將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 碼交予他人使用,可能作為幫助詐欺集團收取不法所得之用 ,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基於掩飾、隱匿 特定犯罪所得本質、來源及去向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 年7月5日前某日,將其所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 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帳戶)提款卡、密碼,提供予不
詳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以此方式幫助該詐欺集團向他人詐取 財物。嗣該詐欺集團取得上開國泰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 團不詳成員,以投資為名詐騙葉亭讌,而依指示於110年7月6 日晚間9時28分許,網路轉帳新台幣46,000元至陳文坤上開 國泰帳戶內,所匯入款項旋遭提領一空。嗣附表所示之人察 覺受騙,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二分局報告偵辦。
二、證據清單:
(一)被害人葉亭讌警詢時之指訴、報案紀錄及與詐欺集團對話紀 錄。
(二)上開國泰帳戶基本資料暨交易明細資料。三、核被告陳文坤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 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嫌,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 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嫌。被告以一行為同 時觸犯前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 從一重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
四、併案理由:被告陳文坤前因詐欺等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緝字第1020號、第1021號、第1022 號、第1023號案件(下稱前案)提起公訴,現由貴院良股以 111年度金訴字第589號案件審理中,此有前案起訴書及刑案 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經查,本件被告所提供之上 開國泰帳戶,與被告於前案提供之帳戶相同,僅被害人不同 ,核屬一行為侵害數法益之想像競合犯關係,為裁判上一罪, 自為前案起訴效力所及,自應移請併案審理。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檢 察 官 劉 文 婷
【附件四】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
111年度偵緝字第495號
被 告 陳文坤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應與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緝字第1020、1021、1022、1023號提起公訴之案件併案審理,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暨併辦理由分敘如下:
一、犯罪事實:陳文坤可預見一般取得他人金融帳戶常與財產犯罪 有密切關聯,亦知悉詐欺之人經常利用他人存款帳戶、提款卡
及密碼作為收受、提領犯罪所得並便利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用, 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可能因此供不法詐騙集團之人遂行 詐欺犯行之工具,仍不違背其本意,竟基於幫助洗錢及幫助 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7月5日前之某時,在新 北市蘆洲區某處,以每日新臺幣(下同)1萬元之代價,將 其所申辦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 稱國泰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資 料,出租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以此方式幫助該詐欺集 團向他人詐取財物。嗣該詐欺集團取得上開國泰帳戶資料後 ,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 ,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使用LINE向蘇慧璇可登入投資網站 投資獲利云云,致蘇慧璇陷於錯誤,依指示於110年7月6日1 6時23分,將10萬元匯入國泰帳戶內,旋遭以網路銀行轉帳 一空。嗣蘇慧璇察覺受騙,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二、案經蘇慧璇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陳文坤於偵查中之供述。
(二)證人即告訴人蘇慧璇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國泰帳戶開戶人資料、交易明細、告訴人提出之LINE對話內 容、報案資料。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30條第1項、同法第339條第1項、洗 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詐欺、洗錢罪嫌。三、併辦理由:被告前因提供上開國泰帳戶資料予某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而涉幫助詐欺等案件,業經臺灣新竹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緝字第1020、1021、1022、1 023號(下稱前案)提起公訴,現由貴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58 9號審理中(良股),有前開案件起訴書及本署刑案資料查註 表各1份在卷可參。本件以同一行為交付相同國泰帳戶予詐 騙集團成員供詐欺不同被害人匯款之用,核屬一行為侵害數 法益之想像競合犯,為法律上同一案件,自應移請貴院併案 審理。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檢 察 官 黃智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