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51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柏瑜
選任辯護人 魏釷沛律師
被 告 郭瑞宏
黃語翔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
年度偵字第7945號),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
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
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蘇柏瑜犯如附表二編號2至5所示之罪,各處如各該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郭瑞宏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2所示之罪,各處如各該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黃語翔犯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罪,處該編號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事 實
蘇柏瑜、郭瑞宏、黃語翔分別於民國110年8月間、9月間、11月間起,加入年籍不詳綽號「慧」、吳泗紋、巫孟修(以上2人另由警偵辦)等人之成年成員三人以上所組成之詐欺集團,並在該集團內擔任收取車手提領款項之職務(即收水),各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等犯意聯絡,由上開詐騙集團成員以附表一所示詐騙方法,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於附表一所示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一所示匯款金額至范伯翼(另案偵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由范伯翼於附表一所示提領時間,提領如附表一所示提領金額後,於附表二所示交付時、地,將附表二所示領得款項交予蘇柏瑜、郭瑞宏(詳如附表二所示交付對象),其中蘇柏瑜取得范伯翼於附表二編號5-3號交付款項後,再交予黃語翔。
理 由
一、證據名稱:
㈠被告蘇柏瑜、郭瑞宏、黃語翔於警詢、偵查中、本院準備程 序及簡式審判程序時之自白。
㈡證人即告訴人黃贊益、林泓谷、吳勉勤、范俊遠、陳閔揚於 警詢中之證述。
㈢證人范伯翼於警詢中之證述。
㈣證人即告訴人黃贊益、林泓谷、吳勉勤、范俊遠、陳閔揚提 供之對話紀錄截圖及匯款明細、證人范伯翼上開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㈤便利商店監視器畫面截圖、道路監視器截圖、被告蘇柏瑜、 郭瑞宏之手機通聯及網路歷程基地台位置、證人范伯翼與「 陳曦曦」對話紀錄。
二、論罪科刑:
㈠罪名:核被告蘇柏瑜、郭瑞宏、黃語翔所為,均是犯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 4條第1項、第2條第2款之洗錢罪。
㈡接續犯:被告蘇柏瑜就附表二編號5多次收受范伯翼所交付之贓 款再交付上手之行為,主觀上是基於單一決意,而分別在密切 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 法評價上,應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 評價,而屬接續犯,應論以包括之一罪。
㈢想像競合:被告3人以一收受贓款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 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 以上詐欺取財罪處斷。
㈣共同正犯:被告3人與年籍不詳綽號「慧」、吳泗紋、巫孟修及 所屬詐欺集團成員等人,就本案犯行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 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數罪併罰:被告郭瑞宏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加重詐欺取 財罪2罪、被告蘇柏瑜所犯如附表二編號2至5所示加重詐欺取 財罪4罪,犯意各別、行為可分,均應予以分別論罪、併合處 罰之。
㈥科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蘇柏瑜、郭瑞宏、 黃語翔3人均正值青壯,非無工作能力賺取所需,卻不知守法 慎行正道取財,昧於優渥之待遇,即加入詐欺集團,並於本案 擔任收水車手以牟取不法報酬,且於領受下手提領之詐欺贓款 後旋交付上手以製造金流斷點,隱匿上開詐欺所得去向,嚴重 侵害被害人財產及破壞金融秩序,所為非是,應予嚴厲非難, 另考量被告3人犯後始終坦承犯行,符合想像競合犯就洗錢輕
罪之減輕其刑事由,且被告蘇柏瑜、郭瑞宏及黃語翔已分別與 告訴人吳勉勤、陳閔揚達成調解之犯後態度,並已分別支付全 部或一部賠償金額等節,有調解筆錄2紙、匯款申請書等在卷 可查(本院卷第75、113、151頁),兼衡被告蘇柏瑜自述大學 肄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無子女,家中成員,目前工作及月收入 ,無待扶養人口之家庭及經濟狀況(本院卷第65頁);被告郭 瑞宏自述大學肄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無子女,家中成員,目前 工作及月收入,有待扶養人口之家庭及經濟狀況(本院卷第65 頁);被告黃語翔自述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無子女,家 中成員,目前工作及月收入,有待扶養人口之家庭及經濟狀況 (本院卷第66頁),暨其等於本案犯罪之分工角色為低階收水 工作、犯罪手段、告訴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蘇柏瑜、郭瑞宏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以示懲儆。
三、沒收:
被告蘇柏瑜供稱前3次報酬分别為新臺幣(下同)8千元,最後 1次是4千元等語(本院卷第65頁)、被告郭瑞宏供稱2次報酬 各為3千元等語(本院卷第66頁)、被告黃語翔則供稱報酬含 油錢共3千元等語(本院卷第66頁),其餘所提領之詐欺犯罪 贓款則均已轉交其他成員繳回詐欺集團,是該繳回部分既非被 告3人所能支配,應僅就其等上開犯罪所得予以宣告沒收,並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仲萍起訴,檢察官劉晏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麗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瑩芳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提款時間、金額(新臺幣) 交水情形 1 黃贊益(提吿) 藉由交友軟體佯稱雙方見面需付保證金云云。 110年11月25日 8萬元 110年11月25日提領8萬元 附表二編號1 2 林泓谷(提吿) 藉由聊天軟體佯稱需儲值金額使用云云。 110年12月1日9時4分 110年12月1日9時7分 20萬元 1萬9,616元 110年12月1日提領10萬元、11萬5,000元 附表二編號2-1 110年12月8日9時38分 110年12月8日10時24分 110年12月8日10時25分 20萬元 5萬元 8,197元 110年12月8日提領10萬元、10萬元、5萬元 附表二編號2-2 3 吳勉勤(提吿) 藉由交友軟體佯稱繳納之保證金以美金退還,如需返還台幣需交質保金云云。 110年12月13日10時7分 110年12月13日10時8分 5萬元 4萬3,600元 110年12月13日提領12萬元、11萬8,000元 附表二編號3 4 范俊遠(提吿) 藉由交友網站佯稱繳納之儲值金幣返還台幣需交質保金云云。 110年12月14日10時47分 110年12月14日10時48分 110年12月14日11時22分 3萬元 3萬元 3萬元 110年12月14日提領8萬8,000元 附表二編號4 5 陳閔揚(提吿) 藉由交友網站佯稱雙方見面、退款均需付保證金云云。 110年12月7日15時6分 4萬9,760元 110年12月7日提領4萬7,000元 附表二編號5-1 110年12月14日14時35分 23萬9,616元 110年12月14日提領12萬元、12萬元 附表二編號5-2 110年12月21日15時14分 38萬3,409元 110年12月21日提領12萬元、12萬元、12萬元、1萬2,000元 附表二編號5-3 附表二:
編號 交付時間 交付地點 交付金額 交付對象 主文 1 110年11月25日18時2分 新竹市○○路000○0號前 12萬元 郭瑞宏 郭瑞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 110年12月1日12時51分 新竹市○○○路000號統一超商香圃門市 21萬5000元 郭瑞宏 郭瑞宏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 110年12月8日13時21分 新竹市○○○路000號統一超商香圃門市 25萬元 蘇柏瑜 蘇柏瑜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110年12月13日11時47分 新竹市○○○路000號統一超商香圃門市 23萬8,000元 蘇柏瑜 蘇柏瑜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110年12月14日12時14分 新竹市○○○路000號統一超商香圃門市 16萬4,000元 蘇柏瑜 蘇柏瑜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1 110年12月7日17時48分 新竹市○○路000○0號前 22萬2000元 蘇柏瑜 蘇柏瑜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2 110年12月14日15時48分 新竹市○○○路000號統一超商香圃門市 23萬5,000元 蘇柏瑜 黃語翔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3 110年12月21日16時28分 新竹市○○路000號 49萬2,000元 蘇柏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