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886號
SCDM,111,訴,886,2023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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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訴字第88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文鈞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1年度毒偵字第1428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
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八法庭
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江宜穎
書記官 蕭妙如
通 譯 鍾佩霖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李文鈞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壹月。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李文鈞前於民國109年6月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 年度毒聲字第114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因認有繼 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110年度毒聲字第117號裁定 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其因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 等法院以110年度毒抗字第450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嗣其強 制戒治執行滿6月後,經戒治處所認無繼續戒治之必要,於1 10年11月4日停止處分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戒毒偵字第25號為不起訴處 分確定。詎其仍不知戒慎其行,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 放出所後3年內,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之單一 犯意,於111年8月22日12時許,在新竹市○○區○○○路000巷0 號4樓之7居所內,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未扣案)內燒烤後吸取煙霧之 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1次。嗣因另案通 緝,為警於111年8月22日在其位於上址居所內緝獲,並扣得 其所有、上開施用剩餘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復經警徵得 其同意後於同日18時36分許採集其尿液送檢驗,發現呈可待



因、嗎啡、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
四、附記事項:
㈠被告李文鈞前於10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 訴字第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7月,並定應執行有期 徒刑1年2月確定,又於105年間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5年 度易字第41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嗣上開案件所宣 告之各刑,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10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1年4月確定,並與其他案所犯施用毒品案件所宣告之 應執行刑2年2月接續執行,於108年9月18日縮短刑期執行完 畢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見本院卷 第13頁至第58頁)附卷憑參,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 期徒刑以上之罪,屬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之累犯,公訴人 乃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認有依上開規 定加重之必要,而與被告、辯護人說明後,其等達成如主文 欄所示之協商合意。
 ㈡本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為其本次施用第 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後所剩餘之物,業經被告自承在卷( 見本院卷第99頁),又前揭扣案之各該疑似毒品,經新竹地 檢署檢察官分別送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 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各以氣相 層析質譜儀(GC/MS)、全圖譜掃描(Full Scan)及化學成 色法、氣相層析質譜法進行鑑驗,各該鑑定結果如附表各編 號「鑑定結果」欄所示等情,此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 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9月26日據知毒品證物 鑑定分析報告影本3份、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 9月19日調科壹字第11123019670號鑑定書正本1份(見毒偵 卷第137頁至第139頁、第125頁至其背面)附卷憑參,是上 開扣案毒品各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 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乙節,實至 為明確,均核屬法律上禁止持有之違禁物,則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自應連同附著毒品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依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至上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取樣鑑 驗部分,因已用罄,業已銷燬,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本案經檢察官劉怡君提起公訴,檢察官陳亭宇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書 記 官 蕭妙如
法 官 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蕭妙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 應沒收銷燬或沒收之物及數量 鑑定結果 備註 1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暨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 送驗檢體實驗室分析編號DAB2846號白色透明結晶1包,毛重0.72公克、驗前淨重0.542公克,因鑑驗取用0.031公克,驗餘淨重0.511公克,定性檢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定量檢驗結果純度68.7%,純質淨重0.372公克。 保管字號:本院111年度安字第111號編號1,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59頁。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暨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 送驗檢體實驗室分析編號DAB2847號白色透明結晶1包,毛重1.15公克、驗前淨重0.956公克,因鑑驗取用0.023公克,驗餘淨重0.933公克,定性檢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定量檢驗結果純度69.2%,純質淨重0.661公克。 保管字號:本院111年度安字第111號編號2,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59頁。 3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暨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 送驗檢體實驗室分析編號DAB2848號白色透明結晶1包,毛重15.54公克、驗前淨重15.177公克,因鑑驗取用0.034公克,驗餘淨重15.143公克,定性檢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定量檢驗結果純度70.5%,純質淨重10.699公克。 保管字號:本院111年度安字第111號編號3,扣押物品清單見本院卷第59頁。 4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暨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 送驗碎塊狀檢品2包(原編號4、5),合計淨重7.23公克,驗餘淨重7.19公克,經檢驗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純度70.35%,純質淨重5.09公克。 ①管制編號:000000000號。 ②保管字號:新竹地檢署111年度白字第116號編號1、2,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卷第122頁。 5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暨無從析離之外包裝袋。 送驗粉狀檢品1包(原編號6),淨重0.15公克,驗餘淨重0.15公克,經檢驗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 ①管制編號:000000000號。 ②保管字號:新竹地檢署111年度白字第116號編號3,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卷第12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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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