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1年度,788號
SCDM,111,易,788,2023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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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易字第78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綺雯


鄧富元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林家琪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742號
),本院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陳綺雯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鄧富元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 序及簡式審判程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被告陳綺雯鄧富元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 員登載不實及同法第356條之損害債權等罪。被告2人就使 公務員登載不實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 同正犯;就損害債權罪部分,被告鄧富元雖非債務人,惟 其既與具有債務人身分之同案被告陳綺雯有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而共同實行本案犯罪,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之規 定,仍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2人利用不知情之案外人鄭 志成代理申請本案房地信託登記以遂行本案犯行,應論以 間接正犯。又被告2人先後虛偽設定不動產信託登記及動 產移轉登記之行為,係基於單一之犯意所為,且時間、地 點密接,應論以接續犯。被告2人共同虛偽設定信託登記 及移轉登記之行為,藉以損害兆豐銀行債權,同時觸犯上 開數罪名,侵害數法益,為想像競合犯,均應從一重之使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斷。
(二)爰審酌被告陳綺雯鄧富元共同虛偽設定信託登記及移轉



登記,使告訴人雖依法取得執行名義,然有效實現其債權 之難度卻因而無端提高,是其犯罪對告訴人財產法益生有 極大之影響,惟衡酌被告2人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然因 賠償金額並無共識故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被告2人均無 刑事前科之素行、及被告陳綺雯技術學院畢業之智識程度 、有兩個小孩之家庭生活狀況,現在於湖口工業園區上班 ,月薪約58000元之經濟狀況;被告鄧富元博士畢業之智 識程度、有兩個小孩之家庭生活狀況、現在於和信醫院上 班,月薪約20萬元之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97頁)等一切 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三、沒收:
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宣告前2 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 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 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 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8條之2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案被告陳綺雯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將系爭房地、系 爭自小客車之所有權分別轉讓處分,致令告訴人兆豐銀行無 法持執行名義就系爭房地及動產聲請強制執行並拍賣取償, 惟被告陳綺雯乃基於阻礙債權人受償之目的而處分其本人所 有之財產,僅該處分財產行為恰即為損害債權罪之犯罪構成 要件行為而已,系爭房地及動產之轉讓,尚難認屬被告或第 三人因本件犯罪所生之犯罪所得,且被告陳綺雯對告訴人兆 豐銀行原有之債務既仍繼續存在而未消滅,被告並未因其損 害債權之行為,因而取得任何財產上利益,即無犯罪所得可 資沒收,末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翁旭輝提起公訴,檢察官沈郁智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李毓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5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6條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萬 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1年度偵字第742號
  被   告 陳綺雯 女 5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竹縣○○市○○○路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鄧富元 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巷00號
            居臺北市○○區○○○路00○0號12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綺雯鄧富元係屬二親等之旁系姻親。陳綺雯於民國108 年11月28日,應千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千穗公司)之 邀,擔任借款連帶保證人,向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兆豐銀行)借款新臺幣(下同)1千萬元並由陳綺 雯與千穗公司於同日共同簽立本票及授權書各1紙,以供前 揭借款之擔保。嗣因千穗公司未遵期返還借款,經兆豐銀行 持前揭本票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聲請本票 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經該院簡易庭於110年4月28日以110年 度司票字第488號民事裁定(下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並寄發本票裁定正本,至陳綺雯位於新竹縣○○市○○○路00 號4樓住所陳綺雯收受本票裁定後,即於110年5月12日與 千穗公司共同具狀向該院提出抗告,旋經該院以110年度抗 字第48號裁定駁回(陳綺雯再提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110 年度非抗字第95號裁定駁回再抗告確定)。詎陳綺雯、鄧富



元為規避強制執行,竟共同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損害債 權之犯意聯絡,接續為下列行為:㈠渠等明知並無辦理不動 產信託登記之真意,仍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之110年5月21日 虛偽約定將陳綺雯名下坐落新竹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及 其上787、758建號建物(下稱本案房地)信託登記予鄧富元 並簽立之不實土地登記申請書、信託契約書,推由陳綺雯委 託不知情之鄭志成,持向新竹縣竹北地政事務所行使,用以 辦理本案房地所有權信託登記,致該管公務員經形式審查後 ,將此等不實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土地登記簿,致使 兆豐銀行不得就本案房地為強制執行,足生損害於兆豐銀行 及地政機關對於土地登記事項之正確性。㈡渠等明知並無辦 理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真意,仍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之11 0年6月2日虛偽約定將陳綺雯名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 小客車移轉登記予鄧富元,使該管公務員經形式審查後,將 此等不實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車輛異動登記書或汽( 機)車過戶登記書,致使兆豐銀行不得就前揭車輛為強制執 行,足生損害於兆豐銀行及車輛監理機關對車籍管理之正確 性。
二、案經兆豐銀行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㈠ 被告陳綺雯於偵查中之供述 ⒈坦承收受新竹地院110年度司票字第488號民事裁定並提起抗告之事實。 ⒉坦承於收受上揭民事裁定後,有將本案房地信託登記予鄧富元並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過戶予鄧富元之事實。 ⒊雖矢口否認犯行,辯稱:會將本案房地信託登記予鄧富元,是因為我欠他600萬元,會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過戶予鄧富元,是因為我當時還在繳車貸,我不知道這樣做是不行的等語,然按債務人所有之總財產,為全體債權人債權之抽象擔保,苟將其財產設定信託或移轉名下動產予特定債權人,使該債權人得對其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或優先受清償,勢必造成其他無設定擔保之債權人之債權無法獲償或不能圓滿受償之情形,危及其他債權人債權之受償可能性,自足以損害其他債權人之債權。是被告陳綺雯所有之總財產,應為兆豐銀行及其他債權人債權之總擔保,被告陳綺雯明知其對兆豐銀行尚有債務未清償,其所有之財產有受兆豐銀行強制執行之可能,仍接續將本案房地信託登記予被告鄧富元並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過戶予被告鄧富元,顯有損害兆豐銀行債權之意圖。再者,被告陳綺雯既處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對其財產之處分權即已受限,實無得選擇以其財產對特定債權人清償或提供擔保之權利,縱其所清償或供擔保之債務確實存在,仍難免厚此薄彼,損及其他債權人公平受償之權利,如認其係基於償債之目的而為,即無由成立刑法第356條之損害債權罪,則其得恣意選擇以其財產優先清償或提供擔保予特定債權人,其他債權人縱於嗣後聲請強制執行,亦屬枉然,對其他債權人債權之保障,將形同具文,故該罪之成立,不以被告陳綺雯所優先清償或提供擔保者係「假債權」為必要。且依被告陳綺雯鄧富元所述,該600萬元之債權係普通債權,本應依債權比例獲償,卻因被告陳綺雯逕自處分財產,使被告鄧富元之無擔保債權,變更為有擔保債權,被告鄧富元因此享有優先受償權甚或優先受清償,顯已影響兆豐銀行獲償之可能,難謂無損害兆豐銀行債權之意圖。 ㈡ 被告鄧富元於偵查中之供述 ⒈坦承與被告陳綺雯合意辦理本案房地信託登記及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過戶登記之事實。 ⒉固矢口否認犯行,辯稱:陳綺雯在108年欠我600萬元,才會將本案房地設定信託給我,我不知道有本票裁定,我沒有收到本票裁定,我不知道為什麼要告我,我至今都搞不清楚,我沒有犯罪,也不知道陳綺雯與千穗公司財務有出狀況等語,惟按犯罪主觀不法構成要件之「意圖」係指犯罪之目的(例如意圖供行使之用、意圖營利、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等),行為人只要內心具備希求實行客觀構成要件之不法意圖,即屬之,此與犯罪動機要屬二事,更不因行為人是否同時基於其他易目的而異其認定。又所謂損害債權人之債權,係指債務人減少其積極財產,如讓與所有權、設定其他物權、免除債權等,或增加消極財產如承擔債務,因而足以減少其一般財產,削弱共同擔保,使債權受有損害而不能完全受清償而言;而債務人所有總財產本屬全體債權之抽象擔保,已取得執行名義而得參與分配之全體債權人,除具有優先受償權者外,應就債務人可受執行之財產平均受償,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8條規定自明,且刑法損害債權罪所保護法益乃係債權之安全滿足實現,苟債務人明知債權人已取得執行名義,其財產即有受強制執行之可能,倘任意處分避免其財產將受強制執行,自有損害債權之意圖,是被告鄧富元既已知悉被告陳綺雯將受強制執行之際,猶於110年5月21日、同年6月2日,配合辦理不動產信託登記、車輛過戶登記,非僅時間相隔甚近,另參酌被告鄧富元陳綺雯共同提起清償借款訴訟,其已知悉被告陳綺雯之財務狀況,仍刻意利用不動產信託制度及車輛過戶登記,作為逃避兆豐銀行進行追償之手法,難認無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 ㈢ 告訴人兆豐銀行於偵查中之指訴 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㈣ 新竹地院110年度司票字第488號民事裁定影本、本票影本、民事抗告狀、新竹地院債權憑證及新竹地院裁定確定證明書各1份 ⒈證明被告有收受新竹地院110年度司票字第488號民事裁定之事實。 ⒉證明被告於收受上揭民事裁定後,旋即提出抗告而遭駁回之事實。 ㈤ 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2份、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新竹縣竹北地政事務所110年6月3日北地所登字第1102200331號函、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新竹縣竹北地政事務所110年11月17日北地所登字第1100005080號函及所附信託登記資料全卷影本各1份 證明被告陳綺雯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之110年5月21日將本案房地信託登記予被告鄧富元之事實。另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信託法第1條定有明文。又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又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同法第6條第1項、第12條第1項亦有明文。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之立法意旨係以:信託財產名義上雖屬受託人所有,但受託人係為受益人之利益管理處分之,故原則上任何人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是被告2人所為信託登記有礙於兆豐銀行債權之實現,亦可認定。 ㈥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111年6月3日竹監車字第1110165026號函及所附汽車車籍查詢、汽車車主歷史查詢、汽車異動歷史查詢各1份 證明被告陳綺雯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之110年6月2日將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過戶登記予被告鄧富元之事實。 ㈦ 新竹地院110年度訴字第911號民事判決 證明被告陳綺雯鄧富元就本案房地所為之信託登記,業經法院判決塗銷之事實。 ㈧ 新竹地院110年度重訴字第8號民事判決 證明被告鄧富元已知悉被告陳綺雯與千穗公司間有民事訴訟,其對於被告陳綺雯將受強制執行等節,自不能諉為不知之事實。 二、核被告陳綺雯鄧富元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 員登載不實及同法第356條之損害債權等罪嫌。被告2人就使 公務員登載不實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 正犯;就損害債權罪部分,被告鄧富元雖非債務人,但其與 具有債務人身分之共同被告陳綺雯間,有犯意之聯絡,共同 實施意圖損害債權而處分財產之行為,亦請依刑法第31條第 1項、同法第28條規定,論以共同正犯。另被告2人利用不知 情之鄭志成代理申請本案房地信託登記,均為間接正犯。又 被告2人先後虛偽設定不動產信託登記及動產移轉登記之行 為,係基於單一之犯意所為,且時間、地點尚屬密接,請論 以接續犯之一罪。又被告2人以設定不實之信託登記及移轉 登記,達成損害兆豐銀行債權之結果,係以一行為而觸犯兩 罪名,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檢 察 官 翁旭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張筠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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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千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