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原附民字第109號
原 告 江美麗
訴訟代理人 吳孟益律師
被 告 林志豪
廖御安
陳勇錡
蔡佳宏
吳宗豪
劉紹寬
上一人 之
法定代理人 劉厚望
林鈺如
被 告 吳屹楓
張○豪
上一人 之
法定代理人 張賢欽
彭靖惠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致死案件(111年度原訴字第57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李建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張慧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