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76號
PCDV,112,除,76,2023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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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除字第76號
聲 請 人 百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怡徵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列票據,前經聲請鈞 院以111年司催字第293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有案,茲申報權 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告該支票無效 云云。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件本院111年司催字第293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 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 ,而本件法院網站公告日期為111年5月18日,是至111年8月 18日屆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本應於111年11月18日前聲 請為除權判決,但聲請人遲至112年2月15日方聲請為除權判 決,早已逾3個月之法定期間,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
三、聲請人應重新聲請公示催告,於期滿後再聲請除權判決,附 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游曉婷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076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達弘食品有限公司 李明皓 台灣企銀五股分行 111年3月15日 4,400元 AJ372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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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達弘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百鮮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