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140號
PCDV,112,訴,140,2023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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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0號
原 告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進明


被 告 楊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 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繳足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6日以111年度補字第2067號裁定命原 告應於收受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1年12 月9日合法送達(見本院卷第27頁),原告迄今未依限補正 ,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稽(見本院卷第39至 43頁),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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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