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號
再審聲請人 廖桂雀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陳豐昌、陳豐華間請求聲請再審事
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689號民事裁定聲請再審,
惟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泓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