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48號
PCDV,112,補,248,2023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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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48號
原 告 黃榮藏

訴訟代理人 洪維煌律師
被 告 黃謙益

訴訟代理人 李宗瀚律師
複 代理 人 盧威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76,500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97,8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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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