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24號
原 告 邱翔裕
訴訟代理人 吳欣達律師
被 告 吳淳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萬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