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16號
PCDV,112,補,216,2023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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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6號
原 告 緯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弘倫



被 告 魏誌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萬3,286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1,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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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緯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