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213號
PCDV,112,補,213,2023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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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3號
原 告 黃心玲


被 告 賴竑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5,05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1,7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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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