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6號
原 告 易利隆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吳嬌蓮
被 告 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鴻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7萬3,290元(
利息、督促程序費用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
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652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5,152元。二、提出準備書狀
及繕本各1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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