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9號
原 告 吳劉月嬌
訴訟代理人 許哲涵律師
被 告 吳博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動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係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巷00弄00
號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下合稱系爭房地)返還予原告,是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為據。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內
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之結果,系爭房地鄰近房地交易
單價為每平方公尺約新臺幣(下同)125,971元,以此為系爭房
地交易價額計算基準應為合理;又系爭房屋登記總面積為63.27
平方公尺,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970,185元【計算式:1
25,971×63.27=7,970,18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80,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廖宇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