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土地租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137號
PCDV,112,補,137,2023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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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7號
原 告 王順
許金葉
賴吳茶
何慧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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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信昌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
鄭皓軒律師
複 代理人 謝旻翱律師
被 告 張清壽
張陳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土地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98,00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66,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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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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