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12年度,26號
PCDV,112,聲,26,2023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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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6號
聲請人 陳治凱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093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交付本院一一一年度訴字第三○九三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於民國一一二年一月六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確認和解內容,聲請准予交付民國112年1 月6日言詞辯論期日之開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 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 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 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 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 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093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 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理 由如上,核與前開規定相符,則其聲請交付如主文第1項所 示112年1月6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應予准許。 另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 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 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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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