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救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張 麗
訴訟代理人 張衞航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劉守義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
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訴請離婚等事件,業經本院受理在案 ,聲請人前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 助獲准,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 09條之規定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財 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 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准予扶助證明書等件以為釋明。 本院審酌聲請人既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准予 法律扶助,且由聲請人請求離婚等事件所提起訴狀所記載之 事實觀之,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 ,尚難認聲請人之請求顯無勝訴之望。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