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358號
聲 請 人 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添
關 係 人 蕭復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賴佳源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蕭復生地政士(大勝地政士事務所,設新北市○○區○○路○段00號7樓)為被繼承人賴佳源(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街000號3樓、民國111年6月13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准對被繼承人賴佳源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賴佳源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壹年內承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賴佳源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賴佳源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 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 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6 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又 被繼承人之所有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亦準用關於無人 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 項、第1176 條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賴佳源之債權人,被 繼承人於民國111年6月13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或 死亡,為利後續訴訟及執行等程序進行,爰依利害關係人之 身分,依法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被繼承人戶籍資料、繼承系統表 、繼承人戶籍資料、房屋貸款契約書、本院家事庭公告等件 影本為證,復經本院向新北○○○○○○○○○函查關於被繼承人親 屬之戶籍資料及本院索引卡查詢資料在卷可參,核閱屬實, 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是以,本件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
身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 合。關於本件遺產管理人之人選,聲請人表示業已得到關係 人蕭復生同意而推薦其為遺產管理人,有同意書正本在卷可 參。經核蕭復生乃地政士,有新北市地政士開業執照影本附 卷可參。本院審酌蕭復生職司地政士,其對於遺產管理事件 應甚熟稔,並就遺產管理人職務之遂行,有所助益,且應會 秉公辦理,要不致有利害偏頗之虞,為保障聲請人之利益及 期程序之公正、公信起見,本院認以選任蕭復生地政士為被 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為適當,並限期命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 公示催告。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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