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簡聲字,112年度,11號
PCDV,112,司簡聲,11,2023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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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簡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力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君仲


相 對 人 陳盼盼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對於相對人所為如附件之意思表示,因相對 人現設籍於新北○○○○○○○○,致債權讓與通知函、存證信函無 法送達,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戶籍謄本及債權 讓與證明書、存證信函、退郵信封影本等為證,核與首揭法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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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河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