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252號聲 請 人 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英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已就本件本票於民國111年向擔當付款人台灣土地銀行提示 後部不獲付款之證明文件(如付款行開具之退票理由單等)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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