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2年度,1660號
PCDV,112,司票,1660,2023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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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660號
聲 請 人 林啓峯


相 對 人 吳美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未載付款地,而 票載發票地為新北市三重區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 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3件,聲請裁定 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 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本票附表: 112年度司票字第001660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提示日) 票據號碼 備註 (新台幣) 001 110年6月30日 30,000元 未記載 110年7月12日 160816 002 110年7月12日 40,000元 未記載 110年7月19日 220436 003 110年7月19日 30,000元 未記載 110年8月19日 220442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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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