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店簡字第1272號
原 告 正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雙圳
被 告 億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昱廷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在苗栗縣苑裡鎮中正里7之2號,有 被告公司登記事項卡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 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 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劉台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林寶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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