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4541號
PCDV,112,司促,4541,2023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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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541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務 人 高月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玖仟參佰陸拾肆
元,及其中陸萬玖仟零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六日
至九十五年四月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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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