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4409號
PCDV,112,司促,4409,2023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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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40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蕭麗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玖仟貳佰零肆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蕭麗玲於民國110年05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5月10日起至民國117年05月10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35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
年02月15日止累計176,820元正未給付,其中169,521元為本
金;6,006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蕭麗玲於民國110年05月11日
向債權人借款39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5月11日起至民
國117年05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
3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
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
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2月15日止累計342,384元正未給付,其
中334,450元為本金;7,934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440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9521元 蕭麗玲 自民國112年02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35%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334450元 蕭麗玲 自民國112年02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3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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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