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4190號
PCDV,112,司促,4190,2023022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190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債 務 人 蔡棋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伍萬參仟肆佰零
肆元,及其中參拾肆萬捌仟肆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七
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八五二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