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16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王圻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伍萬貳仟肆佰貳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圻鎧於民國110年12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12月10日起至民國118年06月10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35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
年02月13日止累計301,740元正未給付,其中289,841元為本
金;10,606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王圻鎧於民國110年06月03
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6月03日起至
民國117年12月0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
0.3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
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2月13日止累計467,858元正未給付,
其中452,258元為本金;14,307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王圻鎧於
民國109年10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約定自民國10
9年10月22日起至民國113年04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
按年利率百分之10.3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
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
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
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2月13日止累計82,
827元正未給付,其中78,277元為本金;3,257元為利息;1,
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416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89841元 王圻鎧 自民國112年02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35%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452258元 王圻鎧 自民國112年02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35%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78277元 王圻鎧 自民國112年02月1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3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