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4126號
PCDV,112,司促,4126,20230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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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12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黃魏明玉黃鼎欽之繼承人


黃子寧黃鼎欽之繼承人


黃子豪黃鼎欽之繼承人



黃子威黃鼎欽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鼎欽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柒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
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
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被繼承人黃鼎欽前於民國93年11月25日,依據與聲請
人簽訂之申請書,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50,000元
整,借款利息於每月25日結算一次;另定明如有一期未依約
繳款,即喪失期限利益,現被繼承人尚積欠聲請人45,770元
,及自97年02月2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依年息利率20%計
算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依年息利率15%計算利
息,詎料被繼承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依約定債務人等已
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三)經查被繼承人黃
鼎欽已於104年06月21日死亡,且黃鼎欽之繼承人並未辦理
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故繼承人黃魏明玉黃子寧黃子豪
黃子威已依法繼承其遺產(詳附件: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
果),則債務人黃魏明玉黃子寧黃子豪黃子威應在遺
產範圍內連帶對被繼承人之債務負清償責任。(四)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
清償,以保權益。
釋明文件:繼承系統表乙份、查拋函乙份、戶籍謄本五份、
約定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合併函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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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