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4115號
PCDV,112,司促,4115,20230222,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115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
非訟代理陳冠蓁
債 務 人 王嘉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零伍佰捌拾參
元,及其中伍萬柒仟肆佰玖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
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