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4084號
PCDV,112,司促,4084,2023022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084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非訟代理陳正欽


債 務 人 馬于珺馬于婷之繼承人


馬育鴻馬于婷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馬于婷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
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貳仟參佰柒拾壹元,及其中壹拾
萬壹仟伍佰肆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三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