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402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曹清華
陳配珠即陳翠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玖仟肆佰伍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曹清華前就讀亞東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陳配珠即
陳翠秀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4筆,
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 214,768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
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
始分48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
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
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
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
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曹清華自民國111年10
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99,451元未還,
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陳配
珠即陳翠秀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
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
付命令。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單、利率資料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402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99,451元 曹清華、陳配珠即陳翠秀 自民國111年09月01日起 至民國111年09月27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七五 001 99,451元 曹清華、陳配珠即陳翠秀 至民國111年09月28日起 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四 001 99,451元 曹清華、陳配珠即陳翠秀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 至民國112年01月18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五二五 001 99,451元 曹清華、陳配珠即陳翠秀 自民國112年01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二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99,451元 曹清華、陳配珠即陳翠秀 自民國111年10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