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905號
PCDV,112,司促,3905,2023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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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905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債 務 人 高榮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捌佰捌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高榮鴻於民國104年05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前置
商(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
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本件為請求一
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
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債權
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390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2884元 高榮鴻00000000000000 自民國111年12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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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