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76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李鈺璇
李建仁
一、債務人李建仁、李鈺璇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
捌仟柒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鈺璇於就讀蘭陽技術學院時依行政院頒布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邀同第三
人李美鳳{於民國103年9月9日,依其申請簽訂增補約據(就
學貸款變更連帶保證人專用),將原借據之連帶保證人即第
三人李美鳳更換為債務人李建仁,並免除第三人李美鳳連帶
保證責任}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共7筆,金額總計新臺
幣327,335元。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日後
滿一年之日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
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約償還利
息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二)詎債務人李鈺璇本息繳至民
國111年8月31日止,即未依約履行繳納,迄今尚欠本金新臺
幣228,709元及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列之利息、
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爰依借據約定,倘借用人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聲請人得將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李建仁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
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376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8709元 李建仁、李鈺璇 自民國111年9月1日起 至民國111年9月27日止 年息1.275% 001 新臺幣228709元 李建仁、李鈺璇 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 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 年息1.4% 001 新臺幣228709元 李建仁、李鈺璇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 至民國112年2月12日止 年息1.525% 001 新臺幣228709元 李建仁、李鈺璇 自民國112年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52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8709元 李建仁、李鈺璇 自民國111年10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