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763號
PCDV,112,司促,3763,2023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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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76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非訟代理人 周季瑤


債 務 人 林雅芳

唐成馨即劉成馨


林忠智

林雅莉

林忠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仟捌佰陸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雅芳前就讀黎明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唐成
馨即劉成馨及案外人林金蓮(已辭世)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
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1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5
7,600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
之日起開始分期償還,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
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
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
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
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
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查案外人林金蓮
於108年1月6日辭世,債務人林雅芳(兼借款人)、唐成馨即
劉成馨(兼連保人)、林忠智林雅莉林忠豪為其法定繼承
人,且未辦理拋棄繼承,應依民法第1148條及第1153條之規
定,於繼承案外人林金蓮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三
)詎債務人林雅芳自111年9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
今尚欠本金4,862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
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
部到期。另債務人唐成馨即劉成馨(兼連保人)、林忠智、林
雅莉、林忠豪既為法定繼承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
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
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
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
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
件:1.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2.利率資料表 3.司
法院家事事件公告 4.繼承系統表 5.債務人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0376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862元 林忠智林忠豪林雅芳林雅莉唐成馨即劉成馨 自民國111年8月1日起 至民國111年9月27日止 年息1.275% 001 新臺幣4862元 林忠智林忠豪林雅芳林雅莉唐成馨即劉成馨 自民國111年9月28日起 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 年息1.4% 001 新臺幣4862元 林忠智林忠豪林雅芳林雅莉唐成馨即劉成馨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 至民國112年1月30日止 年息1.525% 001 新臺幣4862元 林忠智林忠豪林雅芳林雅莉唐成馨即劉成馨 自民國112年1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52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862元 林忠智林忠豪林雅芳林雅莉唐成馨即劉成馨 自民國111年9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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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